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申请。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落实9月12日正式生效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
根据工商总局出台的《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台湾地区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日期。
工商总局同时公布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