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来大陆从事旅行、探亲、访友、经商、考察、就医、短期交流等活动,停留不超过一年的,可由本人可持下列手续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一)临时住宿证明(住宾馆的,由宾馆出具;住民宅的,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二)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三)有效台胞证;
(四)近期免冠数码照片一张(规格:48mm×33mm,在我处计算机采集);
(五) 注明停留事由的书面申请书(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出具,无接待单位的由本人出具)
(六)60周岁以上或因患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被委人须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件代办。